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 (EU) 2025/40 将于2026 年 8 月 12 日迎来首个强制实施节点,全面取代实施了近 30 年的旧包装指令 94/62/EC。
大量出口企业正面临包装材质检测、EPR 注册、技术文件筹备等压力。本文整理行业最高频疑问结合欧盟委员会于发布了PPWR答疑文件,把制造商现阶段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做了一次解答。
Q1:2026年8月12日后,所有包装都要立即更换吗?
A:不需要。
根据PPWR第62条,成员国如发现不合规情况,必须首先要求相关经济运营商纠正。也就是说,企业会先收到警告并获得整改机会,之后才可能面临进一步措施。
对企业的影响:这一“先警告、后处罚”的务实态度,为已投产但尚未完全合规的企业争取了宝贵的过渡空间。
而且文件提到,对于2026年8月12日前已生产但尚未投放市场的库存包装无需销毁、返工或重新贴标,可正常出货流通;仅8月12日后新一批投放欧盟市场的货物,必须完整满足PPWR全部文件与材质要求。
Q2过境包装需要合规吗?
A:不需要。
仅在欧盟境内过境、未办理自由流通放行手续且未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和商品,无需符合PPWR法规。跨境物流、中转贸易企业无需额外准备合规材料。
Q3:企业不同工厂之间运输零部件,使用的包装也受PPWR约束吗?
A:要看包装是否已经被投放市场
企业自己生产、只在内部使用且没有发生供应的包装,尚未投放市场,可以不需要;但从外部购买的纸箱,已经由供应商提供给企业,通常已经被投放市场,需要符合PPWR。
Q4:食品接触包装仅对基材进行PFAS检测,是否足够?
A:不够。
PPWR 设置的是食品接触包装中的 PFAS 最大浓度限值,评估对象是整个包装单元。
PFAS 限值既适用于有意添加,也适用于非有意存在;不仅要关注纸张、塑料、金属等基材,还要覆盖油墨、清漆、涂层、胶水和粘合剂;欧盟不会发布一份封闭的 PFAS CAS 号清单;欧盟统一检测方法仍在推进,企业需要结合供应链资料和材料风险制定测试方案。
因此,食品、饮料、外卖包装及其他食品接触包装相关企业,不能只问供应商“基材是否含 PFAS”,而应对印刷、涂层和黏合体系进行整体审查。
Q5:使用EN 13428:2004,就能直接证明符合PPWR吗?
A:不能完全这样理解。
该标准仍可作为参考,但PPWR对关注物质的要求更广,还涉及包装材料本身、REACH高度关注物质、CLP危险类别,以及对重复使用和回收的影响。旧标准不能单独覆盖全部新要求。
Q6:什么情况下可以用随附文件提供包装标识?
A:小尺寸、异形包装不允许的情况
当包装的尺寸、形状或功能特征确实不允许直接标注时,可以把包装识别信息以及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放在随附文件中。但对于新生产的包装,随附文件不应成为默认做法。
Q7:每一个纸盒、塑料袋和胶带都要单独编号吗?
A:不需要逐件设置唯一序列号。
包装可以通过类型、型号、生产批次、批号或其他等效方式识别,只要能够关联到相应的技术文档和符合性声明即可。
Q8:中国出口企业是否需要履行欧盟包装 EPR 义务?
A:不能一概而论。
企业必须综合考量销售模式、包装类型、目的国家以及客户用途等因素进行判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WR 法规中的 EPR“生产者”与前文所述的包装“制造商”并非同一概念。在实际业务中,以下三类场景最为常见:
通过欧盟进口商或经销商销售:如果欧盟进口商或经销商继续在当地市场销售产品,通常需要结合当地首次投放、包装类型和供应链角色判断责任主体。不能只凭 DDP、DAP 等贸易术语直接得出结论。
通过独立站或电商平台直接卖给消费者:直接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的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在消费者所在成员国履行包装 EPR 登记、申报和付费义务。PPWR 还要求相关在线平台在允许生产者使用服务前,获取其在消费者所在成员国的 EPR 登记信息及履约声明,并尽最大努力核实。
直接卖给欧盟工厂或企业自用:“最终用户”不只包括个人消费者,也可能包括企业。如果欧盟客户将产品用于自身生产或运营,并不再以收到时的相同形式销售,该客户可能属于专业最终用户。在这种直接供应模式下,中国出口企业可能被认定为目的成员国的 EPR 生产者。此外,物流企业如果只是拆包、重新包装、分装或转运,通常不属于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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