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欧盟 (EU) 2020/878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正式发布,修订了REACH法规 (EC) No 1907/200附件II关于编制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由于考虑到SDS的更新可能对企业造成负担,修订法规规定给予企业2年的过渡期,即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仍可以按照REACH法规附件II在2015年发布的修订法规 (EU) 2015/830的要求提供SDS。但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则必须按照(EU) 2020/878法规的要求提供新版SDS,不然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盟成员国市场。
新版SDS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
(1)于SDS第1.1节PCN通报产品体现唯一配方标识符(UFI)
UFI:源于法规(EU) No 2017/542 ,在 (EC) No. 1272/2008 中新增Annex VIII有关emergency health response 的信息。要求公司提供有关产品成分的统一信息,并创建唯一的产品标识符UFI。同时,要求欧盟指定的机构(通常称为毒物中心) 接收有关危险混合物(洗涤剂,油漆,粘合剂等)成分的信息。通过新的统一产品标识UFI,毒物中心将能够准确识别产品及其成分。所有欧盟国家/地区的紧急响应者将获得相同的医疗信息。将混合物投放到欧盟市场的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必须提供此信息。根据欧盟国家的不同,医生,专业用户和消费者可以联系这些指定机构,以获取中毒情况下的医疗建议。
(2)于SDS第3节与第9节纳米产品必须说明其纳米形态/颗粒特性等信息
如果SDS中涉及一种或多种纳米形式的物质,则应在SDS第一部分中的产品标识符中使用“纳米形式”来表示。如果混合物中使用的物质是纳米形式的,并且已在下游用户SDS中进行了注册或处理,则应在SDS第3.2部分中指明指定纳米形式的颗粒特征。如果混合物中使用的物质为纳米形式,但未得到下游用户SDS的登记或处理,则应提供影响混合物安全性的颗粒特征。
(3)于SDS第2.3节、第11.2节和第12.6节必须说明产品是否有内分泌干扰特性
具有符合欧盟法规(EU) 2017/2100(3) or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8/605所规定的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需要在SDS第2.3部分的其它危害中进行说明。并且,需要在SDS第11部分增加小标题其它危害(Information on other hazards)以涵盖与内分泌干扰特性的分类标准有关的信息摘要。另外,SDS第12部分也需要增加小标题内分泌干扰特性(Endocrine disrupting properties)来说明由内分泌干扰特性引起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4)于SDS第3节注明包含CLP附件VI中的属性(特定浓度限值、乘数因子(M 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
法规(EC) No 1272/2008的附件VI的第3部分列出了某些物质的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M)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如果有的话,需要在SDS的第3.2部分中加入这些数据。
(5)需要披露引发补充危害声明EUH208的成分
(6)更新必须披露的非危险和分类混合物
● 较低浓度的致敏物、致癌物(类别2)和生殖毒素
● 根据欧盟法规EU 2017/2100(3) 或欧盟法规EU 2018/605被确定为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浓度≥ 0.1%的物质
(7)与GHS保持一致,SDS第9节理化性质信息要求与GHS要求一致;SDS第14.7节细化散装海运信息等
关于SDS
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数据表,也叫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贸易、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必须向下游客户和公众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技术文件,包括了化学品组分信息、理化参数、燃爆性能、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方式、存储条件、泄漏应急处理、运输法规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SDS作为传递化学品理化危害等信息的载体,随着世界各国对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重视程度的提高,其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化学品必须具备的技术文件。在许多国家,化学品以及含有化学品的产品具备合规的SDS,以及在此类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使用和传递SDS是一项法规要求,如欧盟REACH法规、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都提出了相应要求。
欧盟近期执法计划(REF-11)
在欧盟境内,SDS合规性的执法检查已逐渐成为常态化。欧盟REACH执法论坛已将SDS的合规性检查纳入至第十一次联合执法项目(REF-11)中,此次REF-11将重点检查SDS是否符合修订后的REACH附件II中的新要求(2023年生效)。论坛于2022年准备项目,2023年进行执法审查,2024年完成审查报告并公布。
杭美建议
杭美检测(HQTS-QAI)提醒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到欧盟地区,应马上针对上文提到的变化事项,对已有产品快速排查是否涉及纳米形态,是否包含UFI号,是否具有M因子,是否含有内分泌干扰物等,以便有针对性地完成SDS更新,需要依据更新后REACH附件II的格式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开展供应链调查,做好产品质检工作,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规避出口产品违规风险。
杭美检测(HQTS-QAI)实验室拥有专业的检测技术团队,精通各类相关法规标准,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可按照各类标准进行检测,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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