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草案,此次发布的草案对塑料微粒(microparticles)的管控以特定情况下的限制方式列于REACH法规的附录XVII,以限制化妆品、洗涤剂、蜡、抛光剂、空气护理产品、医疗器械、农业和园艺产品、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主要条款如下
定义
合成聚合物微颗粒(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被定义为:固体聚合物,其(1)包含在颗粒中,且至少占这些颗粒的1% (以重量计),或(2)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且这些颗粒中至少1%(以重量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 颗粒的所有尺寸均≤ 5 mm;
b. 颗粒的长度≤ 15 mm,其长径比>3。
但以下聚合物不落入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定义:
a. 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产生的聚合物,且这些聚合物不是化学改性的物质;
b. 根据附录,证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c. 根据附录,证明溶解度大于2 g/L的聚合物;
d. 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限制
根据提议的法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不得在混合物中浓度 ≥ 0.01%(以重量计)投放市场,当其为了赋予混合物受欢迎的特性,用于:
a. 香水封装(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的6年后);
b. 需要冲洗的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a)点中定义的需要冲洗的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用作磨料(即去角质,抛光或清洁)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的4年后));
c. (i) 唇部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e)点中定义的唇部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
(ii) 指甲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g)点中定义的指甲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
(iii) 化妆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范围内的化妆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
d. 驻留类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b)点中定义的驻留类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c)点(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e. (i) 洗涤剂(洗涤剂法规(EC) No 648/2004第2(1)条所定义的洗涤剂,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
(ii) 蜡、抛光剂、空气护理产品(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微珠(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
f. 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法规(EU) 2017/745的范围内的医疗器械,除非这些器械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g. 肥料产品(法规(EU) 2019/1009第2条第(1)点所定义的肥料产品,但不落入该法规的范围(自本修订条例生效之日起5年后));
h. 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杀灭产品(法规(EC) No 1107/2009第2(1)条所指的植物保护产品,以及法规(EU) 528/2012第3(1)条第(a)点中定义的生物杀灭产品(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8年后));
i. 农业和园艺产品(第(g)或(h)点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产品(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
j. 用于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标签要求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a. 已通过技术手段,防止所含有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时,向环境释放;
b. 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物理性质永久改变,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项的范围;
c. 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永久掺入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01 REACH法规完全豁免物质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a. 已通过技术手段,防止所含有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时,向环境释放;
b. 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物理性质永久改变,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项的范围;
c. 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永久掺入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以上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及产品:
a. 用于工业场所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
b. 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药品和法规(EU) 2019/6范围内的兽药产品;
c. 法规(EU) No 2019/1009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d. 法规(EC) No 1333/2008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e. 体外诊断器械,包括法规(EU)2017/746范围内的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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