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纤维成分及含量的检测与判定

纺织品纤维成分及含量虽然不是国家强制标准中的检测项目,但是由于其属于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中必须标注的内容,因此纤维成分及含量间接成为政府监督抽查服装产品强制检验项目,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和曝光不合格最多项目之一!因此,熟悉纤维成分检测和标注要求对于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十分重要,总的来说,纺织品纤维成分质量要从纤维定性、纤维定量和标识判定3部分加强控制。

纤维定性

纤维定性要求纤维种类准确、标注名称规范。纤维名称主要依照GB/T4146.1-2009《纺织品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GB 11951-1989《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和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中给出的名称。纤对于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也可参照附录B标注。

纤维名称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可随意臆造纤维名称。 

标准FZ/T 01057及GB/T 40271-2021规定了多种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包括燃烧法、显微镜法、溶解法、含氮含氯呈色反应法、熔点法、密度梯度法、红外光谱法、双折射率法、差示扫描量热法(DSC)。对于纺织纤维种类的定性,应根据各种纤维特有的物理、化学等性能,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样品进行测试,通过对照标准照片、标准谱图及标准资料来鉴别未知纤维的类别。

纤维定量

依据定性结果选择合适的定量分析方法。定量的标准主要有GB/T 2910(所有部分)—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FZ/T 01026—2009《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四组分纤维混合物》、FZ/T 01095—2002《纺织品 氨纶产品含量的试验方法》、FZ/T 01101—2008《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测定 物理法》、GB/T 16988—2013《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测定》、FZ/T 30003—2009《麻棉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 显微投影法》、FZ/T 01112—2012《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FZ/T 01103—2009《纺织品 牛奶蛋白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混纺产品 定量化学分析方法》等。

按照定量是否使用化学试剂可以分为物理法和化学法。其中,物理法包括人工拆分法和显微镜法,因此检验结果有净干含量、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和方法标准含量3种表示方式,其中按照FZ/T 30003—2009方法标准的检测结果为净干含量,按照GB/T 16988—2013方法标准的检测结果为方法标准含量,通常在检测结果中不作任何标注。在实际工作中,除非产品标准有明确要求用净干含量表示,则需清晰明示为净干含量,否则均认为标注含量是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特种动物纤维除外)。

纤维标识

纤维标识要求标注纤维含量及种类准确、部位清晰合理,慎过分标识。纤维标注和标识判定主要是依据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纤维含量“宜标注至整数位”,企业需要合理把握标准尺度。纤维含量部位的标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简而言之,就是该标注的部位必须准确标注,非必须标注的部位若标注了,则必须标注准确。

具体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及示例可点击此处“往期文章”查看!

当存在以下款项之一时,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1、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2、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3、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

4、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

5、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6、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7、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杭美建议

 纤维含量是决定纺织品服装服用性能的重要指标,也是各类纺织品检测的重要项目之一,在国家标准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对纺织品服装的纤维含量的标注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在选购服装类产品时往往依据标识的纤维含量进行选购,纤维含量名不符实将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服装产品纤维成分及含量的抽检几乎已成分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必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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